1.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
2.判断下列我方出口单价的写法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请更正并说明理由。
(1)每箱35美元CIF美国
(2)每吨7500日元CIF3%大阪
(3)每打75元FOB伦敦
(4)每吨600英镑CFRC上海
(5)785元FCA鹿特丹
答:1、根据CFR,风险的转移应当在装货港“越过船舷”一刻,故基本同意卖方说法。文中没有提到卖方装船后是否通知Shipment Advice给买方,实务中应当通知,否则假如买方因此没有购买保险,卖方也有责任。
2、首先实务中应当以英文报价。
(1)CIF后应当是目的地/港口,不应该是美国
(2)CIF后是不是应该加个C?
(3)元没有注明是什么单位
(4)CFR上海或如果加C应该注明佣金%几?
(5)没有数量单位,FCA好象是陆路边境交货吧,实务中很少用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