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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出口后,货款从该境外企业的一境内关联方收取,能出口退税吗?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日期:2017-01-12    已有 5090 人浏览过此信息

     根据《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一条,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因此,货物出口后,若货款自该境外企业的一境内关联方收取,若不属于收汇的,则不能够出口退税,但符合条件的,可以按免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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