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报关公司讲解出口报关“生产销售单位”如何正确申报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日期:2017-05-11 已有 2370 人浏览过此信息
近期,深圳报关公司在出口报关后改单中发现“生产销售单位”申报错误的单证不少,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
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错误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
(一)将生产销售单位代码申报错误。
(二)将生产销售单位错报成境内生产厂商。
(三)加贸、减免税等单证未根据填制规范申报。
(一)将生产销售单位代码申报错误
上述三家“XX有限公司”的生产销售单位的代码都填报了“NO”,规范吗?
生产销售单位填报规范:
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应填写中文名称及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或加工生产企业登记编码。
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应填写中文名称及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9位组织机构代码。没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不填,没有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填报NO。
根据填报规范,只有未在海关注册登记,同时既没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又没有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情况下,才填报“NO”。
因此,上述例子中3家“XX有限公司”显然不符合此条件,应为申报错误。
正确的代码应填报营业执照上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下图:
以上是深圳报关公司在出口报关中遇到的问题,咨询更多出口报关,请致电15899860599L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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