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1号(关于2015年度海关统计商品计量单位修订事项的公告)
为了适应对进出境货物的管理和统计数据应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规定,现公布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计量单位修订表(见附件),修订内容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计量单位修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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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总署 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