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发布,自2014年3月13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三)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二)《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以上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出审核意见,将企业申请材料同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审核;
(三)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向申请人送达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办理时限
(一)直属海关审批的,自出具《受理单》起40个工作日;
(二)授权隶属海关审批的,自出具《受理单》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决定证件(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受理机构
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决定机构
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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