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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公司揭秘买单报关争议案真相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日期:2017-07-25    已有 2895 人浏览过此信息

   出口商委托他人代理报关时,不仅受托人要尽到其的勤勉审慎义务,委托人也应对自己的利益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本次买单报关案中,受托报关公司在委托人没有明示买单报关的情况下,以第三人的名义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该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受托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货运及出口报关代理公司,应当预见到以第三人名义申报货物出口会给委托人带来无法退税的损害后果,其没有尽到为委托人利益考虑的勤勉义务,应对该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若出口商未充分履行其作为委托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和通知义务,对于受托人未以其名义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导致其无法获得出口退税的后果应负次要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上诉人):上海宝致光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宝致贸易”)
  被告(被上诉人):深圳亚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亚航货代”)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查明:宝致贸易是一家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的公司。宝致贸易向汕头东升泰纺织公司购买了一批男士无缝短裤用于出口。该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为16%。
   2010年12月3日,宝致贸易委托亚航货代将涉案货物从中国蛇口经由海路运输至巴西的桑托斯,12月7日,亚航货代将相关费用账单发给宝致贸易确认,账单列举的费用明细中包括买单费500元,宝致贸易对该费用未提出异议。亚航货代于12月10日以他人的名义为涉案货物办理了报关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记载的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均为深圳克莱尔商贸有限公司。12月11日,亚航货代对涉案货物签发一式三份正本提单,宝致贸易按照账单记载支付运输费用后取得提单,随后将提单交给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了货物。
   2011年1月,宝致贸易向亚航货代询问货物的出口退税事宜。亚航货代回复称,在安排涉案货物报关之前,亚航货代曾询问宝致贸易是否有进出口权,能否提供全套报关资料(含退税核销单及其他)给亚航货代安排正常报关,宝致贸易的答复是没有,需要亚航货代全权代理安排,亚航货代遂以第三人名义安排货物报关出口。在安排货物报关期间,宝致贸易也没有发出任何关于此票货物要退税的指示。货物已出运近一个月,因报关前宝致贸易未提供相关单证(宝致贸易抬头的退税核销单、宝致贸易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亚航货代无法提供报关单和退税核销单办理退税。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宝致贸易的部分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广东高级法院依中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合同法》第8条、第113条第1款、第120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 撤销广州海事法院(2011)广海法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
  2. 亚航货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宝致贸易支付人民币116160元。
  一审受理费人民币2269.50元,由亚航货代负担1221.05元,宝致贸易负担1048.45元。
  二审受理费人民币2269.50元,由亚航货代负担1221.05元,宝致贸易负担1048.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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