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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日期:2015-10-29    已有 2575 人浏览过此信息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31项“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申请条件

经主管部门批准,获准入境定居或取得永久居留权外国公民、华侨等。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件;

(二)定居证明或证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四)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

(二)海关进行初审,复审;

(三)海关在申请表上批注。

办理时限

申请进境物品时,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决定证件(法律文书)
经批注的《申请表》。

受理机构
定居旅客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决定机构
定居旅客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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