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往来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2月6日海关总署令第112号颁布,自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
(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操作规程〉和〈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关际间联系配合办法〉的通知》(2012年11月15日署监函〔2012〕561号)。
申请条件
(一)小型船舶应当安装海关认可的船载收发信装置,特殊情况不安装的须经海关同意;
(二)小型船舶不得设置暗格、夹层等可以藏匿货物、物品的处所,船体结构经国家船检部门审定后不得擅自改动;
(三)小型船舶应当由所属的船舶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向海关备案。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
(二)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中国船级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四)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五)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六)船舶船体结构图;
(七)船舶正面和可以显示船舶名称侧面彩色照片各一式三张。
(八)提交上述(二)、(三)、(四)、(五)项文件,还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核对。
办理流程
(一)海关予以备案的,应当签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二)海关经审核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制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不予备案通知书》;
(三)在海关备案的小型船舶名称、船体结构、经营航线、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性质等内容发生变更的,运输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时限
予以备案的,5个工作日;不予备案的,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决定证件(法律文书)
(一)《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
(二)《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不予备案通知书》。
受理部门
小型船舶所属运输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决定机构
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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