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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进出口货物通关须知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日期:2015-11-11    已有 2075 人浏览过此信息

      进出口货物可通过海运、空运或陆路运输三种渠道进口至印度或自印度出口至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可以邮政包裹或旅客行李的形式进出口。进出口手续取决于进出口方式。本文所指手续主要是指通过海运、空运或陆路运输三种渠道的进出口手续。

海关工作的信息化:德里机场海关、孟买港海关已实现信息化。在实现信息化的海关,舱单(载货清单)申报和进出口报关单申报均须以电子方式提交。

      在印度,如果进出口商没有获得印度外贸总局(DFGT)颁发的IEC代码(Importer and Exporter Code),其进口货物是不允许入境的。但进口自用物品不需要IEC代码。

      进口的相关手续由运输工具负责人(承运人)、进口商及其代理人办理。

一、进口

(一)进口货物运抵印关境

        承运人应在货物抵达前申报进口舱单(海运、空运)或载货清单(陆路运输)。载货清单须在抵达前提前12小时向海关申报。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对承运人的罚款金额最高可达5万卢比。如特别消费税官员认为承运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系出于正当理由,可不予处罚。

在设有EDI系统的海关,可以电子方式申报。

(二)进口货物申报及清关

1.申报方式

卸货后(一般3天之内),进口商或其代理人须先填写《进口报关单》(Bill of Entry),一式四份。第一联和第二联由海关留存,第三联由进口商留存,第四联由进口商缴纳税款的银行留存。否则,须向港务局或机场当局缴纳高昂的滞留费。

如货物系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系统申报,无需填制纸质的《进口报关单》,但需在计算机系统中录入海关处理货物通关申请所需要的详细信息,由EDI系统自动生成《进口报关单》。

2.单证要求

        -已签名发票

        -装箱清单

        -海运提单或提货单/空运单

        -已填制完毕的GATT申报单

        -进口商或其报关代理人的申报单

        -批文(需要时提供)

        -信用证/银行汇票(需要时提供)

        -保险文件

        -进口许可证

        -行业许可证(需要时提供)

        -化验报告(货物系化学品时提供)

        -暂准免税令

        -关税免除权利证书(DEEC)/退税减税权利证书(DEPB)原件

        -目录、详细技术规格、相关文献资料(货物系机械设备、机械设备零部件或化学品时提供)

        -机械设备零部件单个价格

        -原产地证(适用优惠关税税率时提供)

        -无佣金声明

        3. 预申报、修改报关单和绿色通道

        为了实现货物的快速通关,印度相关法律规定,允许在货物抵达前提前30天进行预申报。如载有该货物的运输工具在提交预申报之日起30天之内抵达,该预申报视为有效。

申报单证和文件提交后,如发现有误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修改(如归类错误、打字错误、装货或卸货计划有变等),需要获得印度消费税和海关中央委员会(CBEC)副主席或助理主席批准后方可修改。只有在确认修改申请并无欺诈意图的情况下,海关才会予以批准。修改申请必须依据通关时已经提交的单证而非通关后补充的单证提出。

部分进口商已获得享受绿色通道便利通关待遇的许可。在填写进口报关单时,此类进口商须注明可享受绿色通道便利通关待遇。通关时,其货物可不经常规查验即可通关,货物查验率大大降低,但其他通关手续与一般货物相同.

4.缴纳关税

收到《进口报关单》后,海关会与进口舱单或载货清单进行对比,审单、估价。申报一致且单证齐全,海关将接受申报。一般来说,海关接受申报日期的关税税率为适用的关税税率。部分货物可能需进一步提供单证或查验后(查验时进口商或其代理人须在场)方可正确计征关税。进口关税可通过进口商与海关之间的往来帐户划转至海关帐户,也可在指定银行通过填写TR-6 Challan表格以存款或即期汇票形式缴纳。不同地方海关指定了不同银行代收关税,故在缴纳关税之前,请务必确认应将款项存入哪家银行。进口关税应在《进口报关单》退进口商或其代理人缴纳关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节假日)缴纳。

在特殊计划下(如“关税免除权利证书计划”或“出口导向单位计划”)进口的货物,需要向海关提供保证金。如未提供保证金,进口商需缴纳相应关税。保证金金额应与进口货物应纳关税额相当。提供保证金的同时,还应提供银行担保。银行担保金额取决于进口商类别(大型贸易公司、普通贸易公司等)。

5.查验

如在缴纳关税之前,货物已经接受查验,缴纳关税后可直接提取货物。如在缴纳关税之前未进行查验,需向查验人员报告,如有必要,将进行查验。海关有时会随机抽查货物。查验人员发出“放行”指令后,方可提取货物。

6.放行

货物查验后,如非禁止类货物,且已缴纳关税,海关经办官员将发出“放行”指令。

二、出口

(一)出境许可

只有在获得“出境许可”后方可装货。承运人可提前14天申请出境许可,以便进行舱单申报。出口商或承运人收到海关审核批准的出口舱单或出口报关单后,方可装货。行邮物品无需舱单申报,但亦需海关审核批准。

(二)出口舱单和载货清单申报

所有出口舱单或载货清单均应在货物启运前提交海关,并须载有运输工具负责人签字的“申报属实”声明。应提交的信息和单证与进口舱单类似,包含出口商、承运人的姓名和名称、收货人、发票号、装箱详细信息、货物品名和描述、数量、离岸价格等信息。需要修改时,在海关确认无欺诈意图后方可修改。如运输工具上仅载有乘客行李,则无需申报。海关收到申报后,每个舱单或载货清单均将被编号。

(三)出口商须提前办理的手续

        1.向外贸总局申领营业身份认证号码(BIN);

        2.在指定银行开立往来帐户,以接收出口退税;

        3.如果系在“出口促进计划”下出口,须到海关登记许可号、预许可号、DEPB号等;

(四)出口报关单申报的单证要求

        1.出口舱单(海运、空运)或出口载货清单(陆路运输),一式四份;

        2.装箱清单复印件4份;

        3.发票复印件4份;

        4.出口合同复印件4份;

        5.原产地证或装船前检验证书;

        6.保单;

        7.信用证;

        8.RBI规定格式的GR/SDF表格;

        9.BIN号码证明信;

        10.如系需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货物,还需提交出厂时出具的ARE-1或ARE-2表格。

(五)征收关税

        海关审单后,需纳税货物应通过指定银行或出口商与海关之间的往来帐户缴纳税款。

(六)查验

海关审单后,货物信息将提交查验人员,确定是否需要查验。需查验货物一般将移至查验区进行查验,确认货物是否系禁止类货物,单货是否一致,出口退税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等。

(七)放行

如货物并非禁止类货物,且相应税款已经缴纳,海关应发出“准予装货”或“准予出口”指令,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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