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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运货物的规定?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日期:2016-04-15    已有 2812 人浏览过此信息

     关于退运货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有如下规定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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