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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版报关单-贸易国的填写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日期:2016-06-12    已有 2941 人浏览过此信息

        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提到,关于第十六栏、贸易国(地区)的填写:

  本栏目填报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所属的国家(地区)。进口填报购自国,出口填报售予国。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或贸易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代码142)。

 

    贸易国别(地区)指标是指与国内企业(即卖方Seller)签订贸易合同(Sales Contract/PO)的外方客户(即买方Buyer)所属国别(地区),未发生(实质性)商业性交易的指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外方所属国别(地区)。 

 具体含义有二:

   第一,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就填贸易合同上的买方Buyer所属国别(地区);  第二,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没有贸易合同),比如样品、赠送货物,则填写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外方所属国别(地区)。 

  在实际中,贸易合同上的Buyer所属“国别(地区)”与货物的“运抵国(地区)”经常会不一致。  比如大陆卖家和香港的贸易商签了贸易合同,但是香港的贸易商要求把货物发到美国,此时“贸易国别(地区)”就是香港,而“运抵国(地区)”则是美国。

新版报关单之所以增加这个必填项 :

  第一,为了顺应贸易国(地区)经常与实际运抵国(地区)不一致这个商业实践发展的需要;

  第二,为了如实体现国外买方(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与中国境内开展贸易的具体国别(地区)

  第三,新增的“贸易国别(地区)”指标填报比较简单,只需要根据贸易合同判断即可,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则填报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外方即可,摆脱了物流环节的影响。

 

 

编辑:报关单/贸易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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