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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日期:2016-09-22    已有 2528 人浏览过此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6年9月14日发布本年度第43 号公告,决定自9月1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于2011年9月16日发布该年度第5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自2011年9月17日起5年。

  2016年7月15日,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申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继续维持该反补贴措施。商务部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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