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海关总署: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日期:2015-09-01 已有 2388 人浏览过此信息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31项“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申请条件
经主管部门批准,获准入境定居或取得永久居留权外国公民、华侨等。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件;
(二)定居证明或证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四)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
(二)海关进行初审,复审;
(三)海关在申请表上批注。
办理时限
申请进境物品时,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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