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08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三)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海关向申请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
(二)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海关监管场所进行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批准设立决定书》自动失效;
(三)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后,可以投入运营,《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办理时限
自出具《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受理单》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决定证件(法律文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
受理机构
各直属海关。
决定机构
各直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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