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1985年1月10日海关总署〔1984〕署货字1089号文发布,自198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85年12月13日海关总署〔1985〕署货字第1097号文发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6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2001年9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89号公布,自2001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一)小型船舶应当安装海关认可的船载收发信装置,特殊情况不安装的须经海关同意;
(二)小型船舶不得设置暗格、夹层等可以藏匿货物、物品的处所,船体结构经国家船检部门审定后不得擅自改动。
(三)小型船舶应当由所属的船舶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向海关备案。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申请表》;
(二)承运企业及船舶相关情况的证明文件;
(三)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办理流程
(一)船舶负责人填写《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申请表》,并向船籍港海关递交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海关受理;
(二)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批准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决定证件(法律文书)
准予许可的,制发《批准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受理机构
船籍港海关
决定机构
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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