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1号修正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年1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3号。
(四)《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操作规程(试行)》(署监发〔2001〕382号)。
(五)《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注册登记提交文件的通知》(2005年6月17日署监发〔2005〕244号发布并执行)。
申请条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3、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
2、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
3、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
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4、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规定的标准,并获得中国船级社颁发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
5、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6、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7、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下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名单及备案登记资料;企业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驾驶员的变更备案手续;
6、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7、提交本条2、3、4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二)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的复印件;
4、车辆彩色照片2张(要求:前方左侧面45°,4×3寸;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
5、箱式货车需提供中国船籍社核发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原件;
6、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7、提交本条2、3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办理流程
(一)运输企业向其所在地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或经授权的隶属海关递交本企业及自有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受理;
(二)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准予企业及车辆注册的,在申请表上标注“准予注册”字样,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准载证》、《汽车载货登记簿》;不予注册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决定证件(法律文书)
《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
受理部门
运输企业、车辆所属企业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或经授权的隶属海关。
决定机构
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深圳拓普报关带您了解:www.top-sc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