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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机构及非居民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日期:2015-10-29    已有 2069 人浏览过此信息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常驻机构及非居民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26项“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经海关总署令第193号和第198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6号,经海关总署令第194号和第198号修订)。

申请条件

    (一)常驻机构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常驻机构首次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凭下列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1.设立常驻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正本和复印件;

2.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正本和复印件(以下简称《注册证》);

3.常驻机构报关印章式样;

4.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式样、身份证件正本和复印件;

5.常驻机构中常驻人员名册,名册含常驻人员姓名、性别、国籍、有效进出境证件号码、长期居留证件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在中国境内的住址等内容。

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海关备案证》涉及的内容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非居民长期旅客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1.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2.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3.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常驻机构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常驻机构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1.《海关备案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请见附件1);

3.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交验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非居民长期旅客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1.身份证件;

2.长期居留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请见附件2);

4.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

(二)海关进行初审,复审;

(三)海关在申请表上批注。

办理时限
申请进境物品时,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决定证件(法律文书)
经批注的《申请表》。

受理机构
常驻机构、非居民长期旅客境内居留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决定机构
常驻机构、非居民长期旅客境内居留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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