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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日期:2015-10-29    已有 2559 人浏览过此信息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免税商店的审批事项。”

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

(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二)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包含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文《经营合作合同》复印件件;

(五三)免税商店经营场所、监管仓库等场地位置示意图等。

办理流程

(一)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总署递交材料;

(二)海关总署受理后进行审核,征求相关海关意见;

(三)向申请人制发批准文件。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单》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情况下可延期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决定证件(法律文书)
总署文件。

受理机构
海关总署。

决定机构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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