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日期:2014-11-10 已有 1847 人浏览过此信息
各位企业:
为有效落实“由企及物”管理理念,进一步深化企业风险分析工作,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2号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项下的第(三)项内容修改如下:
“收、发货单位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且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本栏目应填报NO。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如有疑问,请致电深圳拓普报关0755-28445043,13418998475李生
深圳市拓普供应链有限公司
20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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